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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駁回機體上位置商標申請

歐盟普通法院(GC)20252月駁回馬爾他私人航空公司維思達(VistaJet)之上訴案,確認否准該公司的位置商標(Position Trademark)申請案。2022年維思達航空提交一歐盟商標(EUTM)註冊申請案,該指定使用在第39類各種航空運輸服務的位置標誌之描述為:『銀色機身上有一條水平紅色條紋;該條紋從機頭延伸至機尾,穿過機身中部、機翼上方;機身的漸變色旨在呈現銀色的反光錶面;虛線所示的部分不屬於標誌本身,僅用於指示標誌的位置』。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審查員與上訴委員會均拒絕該商標申請案,認為該商標缺乏識別特點(distinctive character),最後GC維持EUIPO決定,即結論是飛機銀色機身上代表水平紅色條紋的位置標誌僅具有裝飾功能,整體商標圖樣是一個過於簡單幾何與裝飾元素,並不能識別服務的商業來源。GC另指出,儘管這些服務針對關注度較高的消費者群體(有錢搭乘包機的社會富裕階層),但這一因素不足改變對商標制度本身的評價(說到底,侷限的消費者群體似反而阻礙其發展成為著名商標)
這項GC判決似證實,縱使極簡主義與簡潔裝飾盛行,但商標申請人應認知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追求時尚。

(部分摘錄GPT-4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