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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躍馬沒喝到馬能量飲料

馬來西亞吉隆坡聯邦最高法院20255月作出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確立智慧財產權訴訟領域一重要司法先例,即單純模仿(Mere Imitation)商標並不必然構成商標侵權。換言之,商標侵權行為須依相似程度、市場背景及商標是否在同一領域競爭等因素進行評估;透過體現平衡務實的商標比較方法,這項細緻入微的裁決預計將塑造馬來西亞乃至全球未來的商標法。案起大馬”WEE POWER”能量飲料廠商申請的標誌由兩匹騰躍駿馬組成,組成一個“W”英文字母,義大利法拉利汽車公司20162月向大馬商標局提出異議,聲稱該標誌與其標誌性單匹騰躍黑色駿馬的標誌在視覺上與概念上存在相似性,可能誤導或混淆消費者。不過,大馬商標局仍於2024 4 月批准該商標註冊。
法拉利隨後提起侵權訴訟,強調其品牌聲譽及”Wee””Power”兩個詞的通用性質存在混淆風險。然而,馬來西亞聯邦最高法院最終駁回該訴訟,裁定兩商標在視覺與概念上截然不同(Visually and Conceptually Distinct),即”WEE POWER” 標誌的雙馬、大寫“W”與文字元素對於法拉利標誌形成足夠獨立特徵(Sufficiently Independent Character)。另法院強調,豪華汽車與能量飲料屬於兩個截然不同的使用領域,最大限度地減少混淆的可能性,未達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且援引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與《巴黎公約》,強調對著名商標的保護須結合個案具體情況與多元因素分析。
本案馬來西亞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符合國際趨勢,即使面對全球知名品牌,商標保護取決於消費者的實際混淆,而非名氣或模糊相似性以支持市場自由與合法競爭反之,名氣不能成為壓制合法替代方案的理由,只要不造成真正混淆,本土品牌可使用獨特商標建立消費者信任的合法性。說到底,本案彰顯平衡個案分析,既保護既有商標,亦保護市場中的公平競爭。

(部分摘錄GPT-4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