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專利法賦予企業對其創新技術之絕對權利,排除非權利人在特定期限使用該專利技術,即排他權(Exclusive Rights);但為獲得專利權企業須揭露創新技術,使所有人在專利期限屆滿後自由使用。近年來精明企業漸改用營業秘密(Trade Secrets)機制,尤其電腦軟體與演算法技術;因該技術領域快速變化使長達數年專利保護過程不再適合保護可能更快失去優勢的電腦軟體與演算法,換言之,不揭露「秘訣」的企業可能擁有穩定與長期價值的軟體專利,即電腦軟體及相關演算法的機密性在軟體實現穩定價值前早期版本可受到保護,建立市場價值與消費者之依賴性,且不讓競爭對手有機可乘。
企業營業秘密機制奠基於策略與強有力實施方案,旨在限制心懷不滿或未經授權的員工洩密或竊取;簽訂限制性契約或透過僱傭合約防止特定工具與系統資訊洩露,針對特定項目使用額外保密協議及演算法與資料集指定為「機密」;底層軟體應受密碼保護,存取權限僅授予修改底層系統所需的員工等。為增強安全性,盡可能將修改權限限制在未連接到網際網路專用終端機與受限內部網路。任何外部驅動器都不應允許存取修改終端;另應確保軟體無法被複製,並考慮禁止手機或其他錄音設備進入存取點,以防止商業機密資訊被截圖等。此外,企業必須確保其客戶無法存取原始程式碼,最好只能存取軟體輸出;精心起草的許可協議與使用協議並包含保密條款。上述保護措施看似嚴苛,但軟體或演算法一旦被揭露就可能大減甚至喪失其價值,眼下一場量化金融企業界(Quant Finance Industry)保護其營業秘密博弈正在”Headlands Technology”指控該公司研究員何卓峰(Richard Ho)竊取核心演算法程式碼之民、刑事訴訟案中上演。
建立軟體營業秘密機制是一種微妙的平衡任務,它可為企業帶來巨大利潤,但在錯誤的情況下可能迅速消失。說到底,保護演算法原始碼(作為智慧財產)至為關鍵,一旦公開揭露(用於申請專利或被竊取),那就如同開瓶的可樂,很快就會變質。
(部分摘錄GPT-4答詢內容)
企業營業秘密機制奠基於策略與強有力實施方案,旨在限制心懷不滿或未經授權的員工洩密或竊取;簽訂限制性契約或透過僱傭合約防止特定工具與系統資訊洩露,針對特定項目使用額外保密協議及演算法與資料集指定為「機密」;底層軟體應受密碼保護,存取權限僅授予修改底層系統所需的員工等。為增強安全性,盡可能將修改權限限制在未連接到網際網路專用終端機與受限內部網路。任何外部驅動器都不應允許存取修改終端;另應確保軟體無法被複製,並考慮禁止手機或其他錄音設備進入存取點,以防止商業機密資訊被截圖等。此外,企業必須確保其客戶無法存取原始程式碼,最好只能存取軟體輸出;精心起草的許可協議與使用協議並包含保密條款。上述保護措施看似嚴苛,但軟體或演算法一旦被揭露就可能大減甚至喪失其價值,眼下一場量化金融企業界(Quant Finance Industry)保護其營業秘密博弈正在”Headlands Technology”指控該公司研究員何卓峰(Richard Ho)竊取核心演算法程式碼之民、刑事訴訟案中上演。
建立軟體營業秘密機制是一種微妙的平衡任務,它可為企業帶來巨大利潤,但在錯誤的情況下可能迅速消失。說到底,保護演算法原始碼(作為智慧財產)至為關鍵,一旦公開揭露(用於申請專利或被竊取),那就如同開瓶的可樂,很快就會變質。
(部分摘錄GPT-4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