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A 生物科技公司的研發工程師,其發現某人體器官癌症C 之細胞含有抗原AG,該抗原會干擾與弱化人體內對抗癌症C 的免疫系統,因此,甲針對病體抗原AG,研發出能「拮抗」(antagonistic)抗原AG 的抗體AB。該抗體AB 植入人體後,會附著在前述抗原AG之特定「氨基酸殘基」(amino acid residue)上,破壞抗原AG 對於免疫系統的干擾和弱化。A 公司遂就此研發成果申請抗體相關專利P,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授予專利。該專利之請求項為AB 抗體的分子結構與功能,專利說明書關於前述抗體AB 的實施例僅有AB1、AB2以及AB3 三種抗體作為例示,以及抗體AB 之相關製備方法與程序。為拓展抗體AB 的市場運用,A 公司遂將抗體專利權讓與於乙以開發相關生物藥劑。經多年之產品研究,乙最終開發出抗體AB 相關之藥品M1,且獲得藥品的許可證,並自行產銷藥品M1。然而,丙開發出藥品M1 的生物相似性藥品M2,藥品M2 於藥品許可證申請中,乙遂依專利連結相關規定,對丙就其藥品M2 之許可證申請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主張藥品M2 是以抗體AB4 為核心,而AB4 可以讀入抗體專利請求項之內容,構成文義侵害。丙則辯稱其藥品M2 產製中雖可依專利說明書製備AB4,且AB4 製成後有拮抗抗原AG 的功能,但AB4 植入人體後會產生莫名的嚴重發炎反應。專利說明書並無記載該反應之因應之道,而是由丙透過額外研發手段且花費相當資源,於藥品M2 中加入特定成分方能緩解炎化作用,故認為抗體專利權應為無效。試附具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專利權之文義侵害?(10 分)
(二)關於本題丙所提出專利權無效抗辯之理由,其法規依據為何?該規定於我國專利審查或法院實務應如何解釋適用?(20 分)
擬答(得分目標70%):
(一)何謂專利權之文義侵害?(10 分)
(二)關於本題丙所提出專利權無效抗辯之理由,其法規依據為何?該規定於我國專利審查或法院實務應如何解釋適用?(20 分)
擬答(得分目標70%):
(一)專利權之「文義侵害」是指他人產品或技術的特徵,與專利範圍請求項的文字敘述完全相符,構成直接侵害專利權,或稱文義侵權。實務上,判斷文義侵害時通常須製作「專利侵權對照表」,將專利請求項分解為各個技術構成要件,接著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列出,然後逐一比對兩者是否相符。
(二)專利權無效抗辯的法規依據為112年2月4新修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1項,該條文明定法院得於民事訴訟中直接審理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是否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例如不具新穎性、進步性、違反專利法規等)。該條法規旨在提升訴訟效率與救濟實效,緩解過去法院無權審理專利有效性而導致訴訟延宕的困境。
准此,被告可於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原告專利「不具新穎性」、「不具進步性」、「違反單一性」等無效事由;嗣法院應直接審理專利的有效性,包括比對先前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官意見等,判斷被告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自為判斷」,不應受限於行政程序。
然上述法院判決專利無效,其效力僅限於該訴訟案件中有效;例如本題中若法院判定丙所辯稱乙的AB抗體專利無效為有理由,則乙不得再主張該專利權(依據智審法第41條第2項),但法院判決無效並不等同行政撤銷,即該專利仍存在於專利主管機關之登記簿。
然上述法院判決專利無效,其效力僅限於該訴訟案件中有效;例如本題中若法院判定丙所辯稱乙的AB抗體專利無效為有理由,則乙不得再主張該專利權(依據智審法第41條第2項),但法院判決無效並不等同行政撤銷,即該專利仍存在於專利主管機關之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