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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專利師專技高考_專利法規_申論題二

甲為風力發電機之「具避電功能葉片」相關物品發明專利P 之專利權人,已授權乙製造F1 葉片,供風力發電機製造商丙使用。丁為甲之市場競爭者,亦生產F1 葉片之替代產品F2 葉片,而F2 葉片之避電功能有限,無法充分發揮F1 葉片所展現之避電功能。丁為拓展市場,取得與政府機關合作之機會,未經甲同意,不法實施前述專利P 之相關發明而產製F1 葉片,售予風力發電機製造商戊,以製造風力發電機E,共100 台。該100 台發電機E之製造是基於TPC 公司採購合約之需求,但目前尚儲存於戊之倉庫,一個月後方交付於TPC 公司。甲知悉丁不法生產F1 葉片,並配置於戊所生產之發電機E 上,遂於法院起訴而對戊主張專利P 之侵權,請求法院判決此100 台發電機E不得交付於TPC 公司,並全部銷燬。試附具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請求法院判決該100 台發電機E 不得交付於TPC 公司,是否有理由?(15 分)
(二)甲請求法院判決銷燬該100 台發電機E,是否有必要?(15 分)

擬答(得分目標70%):
本題擬由《專利法》有關侵權救濟的規定、侵權態樣、第三人地位及比例原則等面向進行分析:
(一)依據《專利法》第58條第1項,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實施其發明即構成侵害專利權。依題意,丁未經甲同意而不法實施甲的發明專利P並產製F1 葉片,允屬侵權,但戊為製造風力發電機E而使用丁有償轉讓的侵權葉片F1,亦構成「使用」行為,屬於上述專利法第58條所禁止之實施行為。本文擬依民法惡意或善意第三人地位法理,若戊明知或可得而知F1葉片係侵權產品,則其製造行為恐構成共同侵權;但若戊主觀上不知情(並非「故意」),則其不該當侵權構成要件,戊可善意取得F1葉片。
准此,關於戊以F1葉片製造風力發電機E共100 台,並依採購合約售予TPC公司,卻遭甲請求法院判決不得交付,如上所析,戊或出於惡意或屬善意,但基於其與TPC公司(允超越第三人地位)間之交易安全、比例原則與衡平考量,不論善、惡意,本文認為甲之請求均為無理由。
(二)依據《專利法》第96條第1項,法院得命侵權人銷毀侵權物品,但實務應符合比例原則。依題意不論該100 台風力發電機E是否交付TPC公司,關於甲請求法院判決全部銷燬之,則須判斷風力發電機E是否整體侵權:若僅葉片F1部分侵權,而整機具備其他合法功能,則命其全面銷毀可能過度;是以,若技術上可行法院應可命戊拆除侵權葉片,而非銷毀整機。另基於公共利益考量,風力發電機具環保效益,全面銷毀可能違反社會資源合理利用原則。准此,本文認為甲之請求非屬必要。
(三)甲若能證明丁故意(舉如丁為市場競爭者並亦生產替代產品F2 葉片等),則應優先對丁向法院提侵權訴訟並請求禁售令與損害賠償,似更具直接性,然此節尚非本題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