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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專利師專技高考_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_申論題一

行政機關所為經聽證之處分與不經聽證之處分,二者之記載格式有何不同?(5 分)再者,聽證應踐行那些正當行政程序?(10 分)聽證以言詞公開行之為原則,但有何種情形,得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5 分)對於不服二者之救濟程序有何不同?(10 分)

擬答(得分目標80%):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後所作處分,處分書應記載主文(即處分的結論)、事實及理由、引用法規、聽證程序經過摘要、認定事實證據、聽證主持人意見摘要及其他應記載事項。但依同法第115條,在未經聽證情況下所作處分,則無從記載聽證經過摘要、認定事實證據及主持人意見摘要等事項。
(二)行政處分攸關人民權益,舉行聽證應踐行的正當行政程序要素包括:事前告知與公告、主持人中立與必要迴避、公開進行與言詞陳述、預備聽證與程序協調、陳述意見與證據提出、聽證紀錄與異議處理、程序終結與再聽證等。
(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9條,聽證原則上應公開以言詞進行,但在公開顯有違背公益之虞或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等兩種情形,聽證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決定聽證過程全部或部分不公開。
(四)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行政處分不論是否經過聽證程序,人民若不服均可依《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惟是否經聽證將影響法院對該處分合法性審查強度與程序正當性判斷: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8條,若法律未有明文須舉行聽證,則行政機關基於裁量空間,即使未採納聽證結果,處分仍可能合法,反之,若法律明定須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則聽證紀錄具拘束力,行政機關如不據以作成處分,當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