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下列案件之行政救濟程序為何?
1.甲為A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有不服者,得為如何之救濟程序?(5 分)
2.乙為B 新型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有不服者,得為如何之救濟程序?(5 分)
(二)專利法之再審查制度乃進入訴願之前置程序,但司法實務見解對於申請人提起訴願時,是否得就再審查不予專利理由提出修正?(10 分)或者,是否得修正發明說明書以克服不具產業利用性之核駁理由?(10 分)
擬答(得分目標80%):
(一)
1. 甲若對A 發明專利「不予專利」處分不服,應依《專利法》第48條及相關程序,依序提起再審查 (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訴願(再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 、行政訴訟(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若對智慧法院判決仍不服,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2. 查專利法對新型專利申請之審查係採「形式審查」,不適用再審查程序;依題意,若乙對B 新型專利「不予專利」處分有不服,得仿照上述發明專利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且即須面臨「實質審查」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等)。
(二)
1. 查專利「再審查」為訴願之前置程序,其性質為同一行政機關之自我覆審,仍屬內部審查程序的一環;「訴願」則為外部監督與申請人的行政救濟程序,訴願機關審查「再審查決定是否違法或不當」,而非重新審查專利要件。
准此,再審查程序終結時申請案內容(請求項、說明書、附圖等)已確定,一旦進入訴願階段,訴願人僅得於訴願書內容中說明不服審定的法律依據與事實理由,例如:專利要件審查錯誤、未充分考量技術特徵、違反比例原則等,但不得修正申請案內容。
2. 承上,實務與學說多認為訴願階段非屬專利審查程序,訴願機關並無「實體審查」專利要件的權限,故訴願人不得再修正說明書內容。
(一)下列案件之行政救濟程序為何?
1.甲為A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有不服者,得為如何之救濟程序?(5 分)
2.乙為B 新型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有不服者,得為如何之救濟程序?(5 分)
(二)專利法之再審查制度乃進入訴願之前置程序,但司法實務見解對於申請人提起訴願時,是否得就再審查不予專利理由提出修正?(10 分)或者,是否得修正發明說明書以克服不具產業利用性之核駁理由?(10 分)
擬答(得分目標80%):
(一)
1. 甲若對A 發明專利「不予專利」處分不服,應依《專利法》第48條及相關程序,依序提起再審查 (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訴願(再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 、行政訴訟(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若對智慧法院判決仍不服,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2. 查專利法對新型專利申請之審查係採「形式審查」,不適用再審查程序;依題意,若乙對B 新型專利「不予專利」處分有不服,得仿照上述發明專利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且即須面臨「實質審查」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等)。
(二)
1. 查專利「再審查」為訴願之前置程序,其性質為同一行政機關之自我覆審,仍屬內部審查程序的一環;「訴願」則為外部監督與申請人的行政救濟程序,訴願機關審查「再審查決定是否違法或不當」,而非重新審查專利要件。
准此,再審查程序終結時申請案內容(請求項、說明書、附圖等)已確定,一旦進入訴願階段,訴願人僅得於訴願書內容中說明不服審定的法律依據與事實理由,例如:專利要件審查錯誤、未充分考量技術特徵、違反比例原則等,但不得修正申請案內容。
2. 承上,實務與學說多認為訴願階段非屬專利審查程序,訴願機關並無「實體審查」專利要件的權限,故訴願人不得再修正說明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