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區

114年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_商標法規_簡答題三

甲於114年1月申請註冊A商標,5月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甲想對引據核駁的商標申請廢止。若引據核駁的B、C商標均指定使用於餐廳服務,且B商標109年取得註冊,C商標113年取得註冊。試問:
(1) 甲可以對哪一件商標申請廢止,主張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適用,理由為何?
(2) 承上,若你是該商標的權利人,請舉例說明可以提出什麼樣的證據資料證明有使用商標?(12 分)

擬答(得分目標  70%) : 
(1)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註冊後,連續三年以上未使用且無正當理由者,任何人得申請廢止其註冊。依題意,B商標於109年註冊,至甲於114年5月申請註冊A商標並遭核駁時已超過三年;若甲可查證B商標自114年5月往前連續三年期間皆未於指定「餐廳服務」實際使用且無正當理由,則甲即可據此對B商標申請廢止。C商標於113年取得註冊,至114年5月允未滿三年,依上述法規尚不得對其申請廢止。
(2)有關商標使用舉證,權利人可提出餐廳招牌、菜單、網站、外送平台紀錄、廣告、收據發票、營業登記等具日期之資料,證明商標實際使用於餐廳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