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標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有哪些適格申請商標註冊之主體?試舉例說明之。有哪些申請主體依法應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文件?(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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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商標法第19條第3項,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法登記之公司商號,得為商標註冊申請人;對於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概皆可為適格之商標申請主體。
(一)依據商標法第19條第3項,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法登記之公司商號,得為商標註冊申請人;對於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概皆可為適格之商標申請主體。
| 1. 自然人凡有民法上行為能力為法律行為者,俱得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標,例如設計師、個人接案者、小農、網路賣家等。 |
2. 法人指依法律成立並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團體等,例如公司法各類公司、早餐店、民法規範的財團法人、學校法人等。
3. 另行政機關、法依法設立而非法人公私團體、學校或公立法人等機構,例如政府機關(如文化部)、公私立大學、農會、社區發展協會等。
(二)承(一)所述,法人及依法設立之公私團體於成立時允經登記程序,例如公司或財團法人登記文件、行政法人設立法令、政府機關設置法令及農會章程核准文件等,即商標申請時須提交之適格證明文件。至於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允足替代登記證明。
3. 另行政機關、法依法設立而非法人公私團體、學校或公立法人等機構,例如政府機關(如文化部)、公私立大學、農會、社區發展協會等。
(二)承(一)所述,法人及依法設立之公私團體於成立時允經登記程序,例如公司或財團法人登記文件、行政法人設立法令、政府機關設置法令及農會章程核准文件等,即商標申請時須提交之適格證明文件。至於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允足替代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