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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_商標爭議實務_簡答題二

甲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日取得註冊A商標指定使用於電子遊戲機商品,乙108年3月20日申請註冊B商標指定在掌上型電子遊樂器商品,並在同年10月16日取得商標註冊。甲113年2月16日對乙申請評定,主張B商標與A商標近似程度高、指定商品高度類似,且A商標已是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著名商標,相關消費者會有混淆誤認之虞,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款規定,應撤銷B商標的註冊。試問,甲主張商標法同條項第10款,應提出什麼時點的事證?主張商標法同條項第11款,應提出什麼時點的事證?(10 分)

擬答(得分目標  70%) : 
(一)
若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提起評定,應檢附註冊已滿三年據評商標於評定前三年實際使用或有正當事由未使用之事證(商標法第57條第2項);故甲於113年2月16日對申請評定乙的 B 商標,若擬主張第10款,則應提出自110年2月16日至113年2月16日 期間,有關 A 商標實際使用之具體事證(或未使用正當理由),以證明 B 商標對 A 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以請求撤銷 B 商標的註冊。
(二)
若依第30條第1項第11款提起評定,關鍵在於 B 商標申請時是否 A 商標是否「已著名」,故甲須舉證108年3月20日(B商標之申請日)當日(含)之前A商標已具「著名」地位(即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以證明 B 商標對 A 註冊商標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或有減損 A 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以請求撤銷 B 商標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