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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_商標爭議實務_簡答題三

異議人為外商公司,依所提資料可知於全球有31間子公司及數十個經銷商,據以異議之「LAB」商標(以下簡稱據爭商標)於多國獲准註冊,據爭商標商品經多國網路行銷、亦有宣傳廣告,每年營業額高達數億歐元,惟據爭商標在我國實際使用情形並不廣泛,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之說明,在綜合考量哪些參考因素後,可認定該商標在我國為著名商標?(10 分)

擬答(得分目標  70%) : 
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及「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應綜合考量因素舉如:商標使用期間、地域及範圍;行銷方式及程度;營業額與市場佔有率;廣告宣傳情形;我國消費者認知程度;多國註冊及保護情形;使用商品性質;商標維權行為;媒體報導情形;及其他足資證明著名之事實。
依題意,雖「LAB」據爭商標在我國使用有限,但依資料綜合考量其全球行銷據點、廣告流量與營業額等,若已使我國消費者熟悉,則仍可認定為我國著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