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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_商標爭議實務_簡答題四

系爭「S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機車;摩托車;電動機車;機車零組件」等商品,據以異議之「S logo」商標指定使用於「自行車、自行車零組件」等商品,請說明兩造商標指定商品是否構成類似?並說明判斷之參考因素為何?又系爭商標權人主張二者均屬高價商品,相關消費者會施以較高注意,而不致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適用,是否有理由?(10 分)

擬答(得分目標 70%):

(一)依題意,「機車(含電動機車)及其零組件」與「自行車及其零組件」雖屬不同交通工具,但在商標法上可能構成類似商品,須綜合判斷:功能與用途:皆為短程交通工具,具代步功能,使用目的相近;消費通路:部分通路重疊,如大型交通器材店、運動用品店或網路平台;消費者群體:一般大眾皆可能購買,目標市場重疊;技術或製造關聯性:零組件如輪胎、煞車系統等可能有技術相通性;商業競爭關係:電動自行車與電動機車在市場上可能互為替代品,具競爭性。綜上,該兩類商品雖非完全相同商品,但在上述參考因素等面向具高度關聯性,應可構成類似商品。
(二)承上,判斷之參考因素包含功能與用途、消費通路、消費者群體、技術或製造關聯性、商業競爭關係等。
(三)依實務見解一般消費者識別商標可能僅憑印象或外觀辨識;高價商品雖能提高注意力,但非絕對排除混淆誤認之可能性,仍須綜合判斷商標近似程度與商品或服務之關聯性。準此,僅以高價商品主張無混淆誤認之虞允為理由不足,而仍可能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