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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_商標爭議實務_簡答題五

甲註冊的A商標,係由文字結合圖案設計所構成的聯合式商標。乙主張其先前在相同類別申請的B商標也包含此文字,但因自己不同意聲明不專用,結果被智慧局依商標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核駁審定,所以A商標的文字部分,未經聲明不專用,也存在不得註冊事由,依法提起異議。試問,請說明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10 分)

擬答(得分目標  70%) : 
本文認為乙之主張無理由,分析如后:
(一)按商標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商標包含通用名稱、圖形或其他不得專用部分者,應聲明不專用,否則不予註冊。      此一形式審查規定之目的在於避免商標專用權擴張至不得專用部分,影響公平競爭。若申請人未聲明不專用,智慧局可駁回申請,但此為行政審查階段的瑕疵,並不當然導致該商標違反第30條第1項第10款「與他人已申請在先之商標相同或近似,且商品或服務類似,致生混淆之虞」不得註冊事由。
(二)依實務見解,本題中乙主張重點「甲未聲明不專用」,並非基於混淆誤認或在先權利;此類主張屬於形式審查瑕疵,應由智慧局於審查階段處理,不屬於異議程序可援引的實體違反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