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Isofa」(以下簡稱據爭商標)在市場上已長期廣泛使用於電動按摩椅等商品上,並為相關公眾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乙嗣後以「輝葉Vsofa」作為商標(以下簡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電動按摩椅等商品,於113年4月1日獲准註冊公告,甲主張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於113年6月30日對系爭商標提起異議。試問:系爭商標之註冊是否有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是否有減損據爭商標識別性之虞?(25分)
擬答(得分目標 60%) :
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有關侵害「著名商標」之虞而不得註冊,係區分為「混淆誤認」及「減損識別性」;依題意分別擬答如后:
(一)查「Isofa」與「Vsofa」僅首字母不同,視覺與音韻上高度相似;另識別重心均以「sofa」為兩者共通元素,且兩者指定使用商品(按摩椅)功能高度相關,即使加上「輝葉」仍難以提高識別性,故一般消費者仍易將「輝葉Vsofa」誤認為「Isofa」的副品牌或系列產品。是以,准予「輝葉Vsofa」註冊有致相關公眾產生與「Isofa」混淆誤認之虞。
(二)查「Isofa」為著名商標,若他人使用近似之「輝葉Vsofa」,即使消費者不致混淆來源,仍可能稀釋「Isofa」的獨特性與市場辨識力,使其無法再代表單一來源,降低品牌價值(蓋此類「淡化理論」保護著名商標的獨占性與品牌權益並不以混淆誤認為必要)。準此,即使無混淆,仍可能構成識別性減損。
擬答(得分目標 60%) :
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有關侵害「著名商標」之虞而不得註冊,係區分為「混淆誤認」及「減損識別性」;依題意分別擬答如后:
(一)查「Isofa」與「Vsofa」僅首字母不同,視覺與音韻上高度相似;另識別重心均以「sofa」為兩者共通元素,且兩者指定使用商品(按摩椅)功能高度相關,即使加上「輝葉」仍難以提高識別性,故一般消費者仍易將「輝葉Vsofa」誤認為「Isofa」的副品牌或系列產品。是以,准予「輝葉Vsofa」註冊有致相關公眾產生與「Isofa」混淆誤認之虞。
(二)查「Isofa」為著名商標,若他人使用近似之「輝葉Vsofa」,即使消費者不致混淆來源,仍可能稀釋「Isofa」的獨特性與市場辨識力,使其無法再代表單一來源,降低品牌價值(蓋此類「淡化理論」保護著名商標的獨占性與品牌權益並不以混淆誤認為必要)。準此,即使無混淆,仍可能構成識別性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