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A 先生以下列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第 28 類「玩偶;玩具公仔;手偶;動漫公仔;玩具;紓壓玩具」商品,請綜合判斷其商標識別性。商標圖樣 :

試問:
(一)整體商標圖樣是否具識別性?請附理由說明。(10 分)
(二)該如何發文通知補正(適用法條)?(10 分)
(三)本案商標圖樣中之「泡麵」、「土地公」,若經申請人主動聲明不專用,本案是否適用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請附理由說明。(10分)
擬答(得分目標 70%) :
(一)按「泡麵」與「土地公」為描述性通用名稱,若單獨使用可能欠缺識別性,惟依據整體觀察原則,判斷商標識別性應以整體圖樣為基礎,不可割裂;故兩者複合成為「泡麵土地公」之後,可表彰食品意象(泡麵)與宗教角色(土地公),形成具創意與趣味性的組合,且非直接描述指定使用商品內容或功能。對於「玩偶、玩具公仔」等指定使用商品而言,「泡麵土地公」具角色化、故事性、文化辨識度,可使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
準此,「泡麵土地公」整體商標圖樣可具識別性,但「泡麵」與「土地公」為描述性通用名稱,須聲明不專用。
(二)承上(一)說明,發文通知補正可分為兩面向:1.補充商標之設計理念、角色設定、商品包裝方式等得以強化識別性相關論述;2.主動聲明「泡麵」、「土地公」兩構成部分不專用,保留整體商標識別性。
(三)承上,「泡麵土地公」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泡麵」、「土地公」,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否則不得註冊,此即參照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規定。

試問:
(一)整體商標圖樣是否具識別性?請附理由說明。(10 分)
(二)該如何發文通知補正(適用法條)?(10 分)
(三)本案商標圖樣中之「泡麵」、「土地公」,若經申請人主動聲明不專用,本案是否適用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請附理由說明。(10分)
擬答(得分目標 70%) :
(一)按「泡麵」與「土地公」為描述性通用名稱,若單獨使用可能欠缺識別性,惟依據整體觀察原則,判斷商標識別性應以整體圖樣為基礎,不可割裂;故兩者複合成為「泡麵土地公」之後,可表彰食品意象(泡麵)與宗教角色(土地公),形成具創意與趣味性的組合,且非直接描述指定使用商品內容或功能。對於「玩偶、玩具公仔」等指定使用商品而言,「泡麵土地公」具角色化、故事性、文化辨識度,可使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
準此,「泡麵土地公」整體商標圖樣可具識別性,但「泡麵」與「土地公」為描述性通用名稱,須聲明不專用。
(二)承上(一)說明,發文通知補正可分為兩面向:1.補充商標之設計理念、角色設定、商品包裝方式等得以強化識別性相關論述;2.主動聲明「泡麵」、「土地公」兩構成部分不專用,保留整體商標識別性。
(三)承上,「泡麵土地公」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泡麵」、「土地公」,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否則不得註冊,此即參照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