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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時間的節點-英國與歐盟商標法的默許

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及《2023年保留歐盟法律(撤銷及改革)法案》(簡稱“REULA)生效後,賦予英國法院重新解釋或偏離歐盟法律的權力;所謂2023年「ICE案」判決之影響在於英國在其國內框架下對「默許」(Acquiescence)的解釋,該判決彰顯智慧財產權與商標法領域首次出現與歐盟法院(CJEU)保留判例法的重大分歧。
案涉原、被告在清潔設備業均使用縮寫詞”ICE”商標糾紛:原告工業清潔設備(南安普敦)有限公司(ICE Southampton)在英國的清潔服務中使用”ICE”已有近二十年之久,被告智慧清潔設備控股有限公司(ICE Holdings)也將其產品命名“ICE”並於2015年獲得國際與歐盟商標註冊。原告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後,被告援引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48條法定默許原則,全案主要爭點在五年默許期何時開始計算及商標權人是否須同時知悉侵權商標使用及其註冊以適用默許原則。
有關默許原則,歐盟著重於市場穩定與平衡相互競爭的商業利益,但在實踐中存在微妙矛盾:一方面保護較先註冊商標權,另一方面確保後來註冊不致一直面臨法律挑戰。相較下,英國法律規定只要後註冊商標有使用,即使原商標權人不知情,也會觸發五年默許期,所以英國商標權人須密切調查競爭對手的商標申請。簡言之,英國法院在ICE案將重點轉向實際使用之建設性知悉(Constructive Knowledge)之判斷,且完全拒絕推定知悉,即英國商標權人須密切監控市場使用情況,並記錄知悉及發出律師函時間而不再僅依賴查閱商標註冊簿。總之,英國所採之使用導向(Use-focused)方法似與歐盟智慧財產局之實踐較為接近,但顯然選擇性地偏離歐盟法院的判例。
說到底,英國法院在ICE案中反映歐盟法院判例與國內商業實用主義相衝突時重新調整商標法的選擇,為英國智財權法學確立脫歐之後發展方向。

(部分摘錄GPT-4 答詢內容)